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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捡到医保卡并盗刷 南京玄武检察官:非法恶意转移他人财物或构成盗窃罪
2020-03-02 14:55:00  来源: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医保卡有三种功能,一是医保功能,二是银行卡功能,三是公交卡功能。医保功能和银行功能都可以付费买药,银行卡需要密码,医保卡一般不需要密码除非设置过密码。那么,捡到他人医保卡刷买保健品,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2019年9月6日傍晚,孙某某散步时路过一药店门口,捡到一张医保卡。7日上午,孙某某特地坐车到鼓楼区、栖霞区两家先声再康药房,谎称医保卡是其女儿的,先请药店店员帮忙看医保卡里有多少钱,得知该卡里面还有2000多元,孙某某用该医药卡购买爱乐维两盒、阿胶一盒、六味地黄丸三盒、维生素E软胶囊两盒、维生素C咀嚼片一盒、山楂150克、枸杞500克...等保健品,盗刷金额共计2400余元。后被害人通过“我的南京”APP发现被盗刷并报警。孙某某主观上明知是他人医保卡,却采用非法方式恶意转移他人财物,数额2400余元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安机关遂以盗窃罪将孙某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官说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检察官提醒,盗刷他人医保卡,在法律上属于盗窃行为,可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如果金额较大的,则构成盗窃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编辑:吴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