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彭某、张某、吴某某先后进入萍乡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上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售前)、彭某(售前)、张某(售前)、吴某某(售后)在微信群中添加不特定的被害人为好友,并与被害人约定互推朋友圈,售前将被害人微信信息发送至工作群中,售后伪装成客户添加微商为好友,并分次以小量购买某款面膜的方式,制造产品热销假象,售前则诱骗被害人以做产品代理能够降低拿货价格、赚取更多利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支付代理费,共骗取26名被害人人民币37万余元。近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彭某、张某、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已经起诉至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
春招即将到来,许多毕业生即将面临就业问题,找工作时要提前仔细了解公司背景及从事的工作内容,一旦发现工作内容不正常或者许诺异常高薪,必须提高警惕,防止一不小心进入犯罪团伙、成为帮凶。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发展,微商等电商行业兴起,方便了生活,但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不管是微商还是购买者,交易中都要擦亮眼睛,不要盲目相信手机那端的陌生人,防止被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