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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年前“朋友”管我借钱,借还是不借? 南京玄武检察官:抵制高额诱惑 看清真心朋友
2020-01-22 09:10:00  来源: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当信任的人向你借钱,短时间内就还款,还附带一笔不菲的利息;当看见向你借钱的人从来都是花钱大手大脚,散发出挥金如土的气概;当知道即将过年,对方也只是一时用钱紧张,需要作为朋友的你伸出援助之手时,借钱的你还会犹豫吗?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告诉被害人房某,只要借款给第三方孙某某,不仅可以短时间内收回借的钱,还可以定期获得高额利息,再加上王某某和孙某某平时花钱眼睛都不眨一下,借钱只是为了“过过账”,房某有些心动了。临近过年,房某觉得作为朋友,平时相处很愉快,关键时刻帮一帮孙某某也是应该的。之后,房某看见王某某伪造的借款凭证,便像是吃了一颗“定心丸”,遂将4.5万元人民币借给了王某某。谁曾想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根本没有把房某借给孙某某的钱给孙某某,而是私自昧下,用于个人挥霍。房某这才清醒地认识到:这哪里是什么朋友,明明是一只隐藏在身边的饿狼!王某某一直以来表现出的财大气粗、挥金如土是怎样的荒唐与可恶!

  2019年11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

  诈骗犯的嫌疑人会利用他人信任,伪造一定的社会身份与财富,往往打着高额利息、高额利润等旗号,吸引并骗取他人财物。在高额诱惑面前,广大人民群众要多想一想,擦亮双眼。天上不会掉馅饼,丰厚的报酬需要靠自己的双手去获得。

  编辑:吴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