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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醉酒驾驶燃油助力车也获刑? 南京玄武检察官:南京车主应主动注销燃油助力车
2020-03-06 09:55:00  来源: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3日0时许,犯罪嫌疑人纪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车牌为浙G****J(车牌系伪造)的两轮普通摩托车在本市中山南路被民警查扣,被带至医院后提取血样送检。经检验,纪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7mg/100ml血。近日,该案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玄武区人民法院,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说法】

  纪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起初纪某某辩称自己驾驶的是燃油助力车(实际鉴定结果为机动车),但是根据2018年南京市政府关于淘汰燃油助力车的通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燃油助力车不得在南京市行驶,违反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按无牌无证机动车处理。 纪某某明知该规定仍违规驾驶,依法受到了刑罚处罚。检察官再次提醒您:南京市已禁止燃油助力车上路行驶,燃油助力车主应当主动办理注销手续,违规上路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

  编辑:吴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