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系南京本地某影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获取公司经营资金,丁某以投资电影为名,月利息3%、期限6个月的方式吸引社会不特定群众前往公司进行投资。每次订立借款合同,丁某还发给数额不等的红包。因丁某系南京本地人,并不同于一般非吸公司系外地来南京融资的情况,且丁某并不聘请业务员进行非吸,而是每次与投资人谈合同都时都是亲自出面、亲力亲为,所以集资参与人都是知道和认识丁某。因丁某前期都如期兑现利息,导致复投的集资参与人占了绝大多数。老板亲自出马、且有“良好”信用,通过集资参与人的相互介绍、口口相传,丁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雪球也是越来越大。截止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目前已查明有集资参与人接近200人,非法吸收资金接近人民币4500万元。
后因丁某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到期兑付利息本金。共计造成损失接近人民币4000万元,大部分集资参与人都血本无归,有的集资参与人损失在100万以上。
【检察官说法】
根据司法解释,非法集资行为重要有以下四方面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本案属于典型的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
【检察官提醒】
非法集资不可持续,参与者很难回收资金,且很多投资人甚至将一生积蓄投入犯罪嫌疑人的非法集资行为之中,毕生心血打了水漂,对身心健康、家庭生活造成了巨大打击。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高额利息的利益诱惑面前一定要保持清醒和理智,你贪图他的利息,他可是紧盯着你的本金。面对高额回报宣传时,特别需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投资前要和家人商议,并对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等进行深入调查分析,提高判断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