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3月8日,被告人苏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吕某某兑换港币购买艺术品为由,骗取吕某某信任,通过微信骗取吕某某人民币6100元后将吕某某“拉黑”。2021年4月1日,被告人苏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兑换美元为由,骗取张某某信任,被害人张某某在南京市玄武区**路**号**酒店公寓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276元给苏某某指定的代收人刘某某,刘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将3276元转账给苏某某后,苏某某将张某某“拉黑”。2021年4月7日,被告人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