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聂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1月至2017年6月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告人聂某某经王某某(已判决)介绍,为其实际控制的南京某甲泵业有限公司先后从江苏某乙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某丙商贸有限公司、南京某丁商贸有限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48600元,税额人民币65218.98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为其实际控制的南京某戊设备有限公司从南京某丁商贸有限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价税合计100800元,税额14646.15元。
此外,被告人聂某某还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八张,价税合计884800元,税额114030.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