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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9名涉嫌代替考试被告人提起公诉
2022-04-21 16:21:00  来源: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朱某某、周某某、王某乙、魏某某、陈某某、吉某某、于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甲、魏某某为帮助魏某某获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挂靠在王某甲的公司,由被告人王某甲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让张某某于2020年10月31日、11月1日代替魏某某参加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被告人张某某完成考试并通过考试,被告人王某甲、魏某某支付代替考试费用人民币5万元。

  2020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乙、陈某某为帮助陈某某获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挂靠在建筑公司,由被告人王某乙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寻找替考人,张某某联系被告人朱某某,让朱某某于2020年10月31日、11月1日代替陈某某参加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被告人朱某某完成考试并通过考试,被告人王某乙支付代替考试费用人民币4.5万元。

  2021年上半年,被告人吉某某为获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挂靠在建筑公司,通过被告人王某甲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让张某某于2021年5月29日、5月30日代替吉某某参加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被告人张某某完成全部三个科目考试。被告人王某甲支付代替考试定金5000元和1500元开销费用。

  2021年上半年,被告人于某某为获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挂靠在建筑公司,通过被告人王某甲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寻找替考人,张某某联系被告人朱某某,让朱某某于2021年5月29日、5月30日代替于某某参加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朱某某已完成前两个科目考试,在参加第三个科目考试入场时被监考人员发现而未能入场。被告人王某甲支付代替考试定金5000元和1500元开销费用。

  2021年上半年,成某某、丁某某(均另案处理)为帮助丁某某获取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挂靠在建筑公司,由成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寻找替考人,张某某联系被告人周於虹,让周於虹于2021年5月29日、5月30日代替丁某某参加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周某某已完成前两个科目考试,在参加第三个科目考试入场时被监考人员发现而未能入场。被告人张某某代为支付代替考试定金5000元和500元开销费用。

  编辑:吴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