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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1名涉嫌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提起公诉
2021-09-29 14:47:00  来源: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向李某乙、周某某等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21年1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以人民币850元的价格向李某乙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5克。2.2021年1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8克。3.2021年3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向何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6克。4.2021年3月2日、3月4日、3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分别以1200元的价格,三次向董某某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各约0.6克。5.2021年3月2日、3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分别以1500元的价格,通过快递运输的方式,在河南省郑州市向江苏省南京市的蒋扬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各约0.6克。6.2021年3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通过快递运输的方式,在河南省郑州市向江苏省南京市的关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69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2021年3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以贩卖为目的,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的岩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后在快递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编辑:吴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