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隰某某4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高某某在明知“猴子”、“老头”等人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的前提下,为从中获取报酬,与被告人张某某共谋让他人提供银行账号并进行转账操作。后被告人张某某招募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招募被告人隰某某共同参与。2021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隰某某在南京市玄武区的兴业银行、招商银行等开设账户共计4个,以帮助转账。在转账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负责通知、联系被告人李某某、隰某某,将收取的钱款转账至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微信账户,被告人高某某最终将钱款转账至“猴子”等人指定账户。现已核实,被告人隰某某参与金额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参与金额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被告人高某某参与金额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