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7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南京市玄武区后宰门街某号某平房内,窃得被害人刘某放置于房间内的发票2万余张,后将窃得的发票以人民币9365元的价格出售给梁某某。经鉴定,被出售的发票均为南京市市民卡有限公司面值为50元的定额发票,且均为真发票。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