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庆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9月17日至11月27日期间,王某某(已起诉)先后召集被告人庆某某、吴某某、王某、胡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本市玄武区玄武区某广场5幢2楼和3楼租下7间日租房,共同组织卖淫女舒某某、陈某某、曹某某、杨某某等人从事口交、手淫的卖淫嫖娼活动。其中,被告人庆某某负责租房、交房租水电费,并提供清洁用品等后勤工作,其在此期间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万元;吴某某负责日常管理,王某负责接嫖客,胡某某负责招揽及服务嫖客。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庆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