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南京市鼓楼区某超市三牌楼店盗窃羊角锤。
2021年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携带盗窃所得羊角锤,窜至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某超市,在超市内窃得两包斑布牌抽纸和一瓶维他柠檬茶饮料后,在出门时被被害人季某发现后,被告人李某使用羊角锤敲打季某头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季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1年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某超市丁家桥店盗窃羊角锤等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