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1月22日3时许,犯罪嫌疑人金某某使用液压钳、撬棍等工具,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在南京市玄武区**路**号**营业厅,窃取被害单位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手机十部(价值人民币15447元)、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
犯罪嫌疑人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1月22日3时许,犯罪嫌疑人金某某使用液压钳、撬棍等工具,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在南京市玄武区**路**号**营业厅,窃取被害单位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手机十部(价值人民币15447元)、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