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5月4日2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本市玄武区四牌楼某号圆通快递站门前,窃取被害人黄某某的金刚载重王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13元),后将电瓶销赃得款人民币240元。
同年5月24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本市玄武区北安门街佛心桥某银行门前,窃取被害人欧某某的都市佳人牌载重王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600元),后将电瓶与上述两辆车架中的一辆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