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6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苏***号牌小型轿车沿南京市玄武区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某路口时,与由东向西横穿中山路的一名行人(男性,身份不明)相撞,致该行人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该行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