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9月9日15时40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59号南京林业大学某处,窃取被害人赵某某蓝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00元)。
2020年9月14日15时38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上述地点,窃取被害人杨某某蓝色喜德顺牌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83元)。
2020年9月23日15时42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上述地点,窃取被害人陈某某蓝白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