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魏某、马某、姚某、陆某某、周某某、代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初,被告人马某、魏某等人与被害人王某某所在的江苏华夏某某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因采购窗帘的费用产生纠纷,马某、魏某等人多次讨要无果。2016年1月5日,马某向被告人姚某寻求帮助,由姚某召集杨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由杨某、王某某召集被告人陆某某、周某某、代某,以及李某甲、李某乙、汪某、曹某某、孙某(均另案处理)等社会闲散人员,在魏某的带领下再次讨要相关费用。在讨要上述费用再次无果的情况下,杨某、王某某、陆某某、周某某、代某、李某某等人采用拳打脚踢,用椅子、花盆、热水瓶打砸等方式对王某某实施殴打,致王某某受伤。经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