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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1名涉嫌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提起公诉
2021-07-28 15:49:00  来源: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0年10月19日6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公交车站时,撞向公交站台内的被害人程某某、吕某某,致二人受伤、公交站台座椅损坏。后群众报警,被告人唐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陪同被害人程某某、吕某某至医院检查,在医院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8.5 mg/100ml血;被害人程某某腰椎骨折、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吕某某右膝关节外侧副韧带损伤,构成轻微伤。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认定,被告人唐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程某某、吕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赔偿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3万元、海南某某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公交站台座椅损失人民币500元,同时与被害人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共赔付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30万元,已实际赔付人民币20万元,剩余人民币10万元分期赔付,取得被害人吕某某、程某某的谅解。

  编辑:吴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