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2年1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本市秦淮区**巷乘坐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苏AD*****号牌比亚迪网约车前往句容市宝华镇。当车辆行驶至南京市玄武区**路与**大道交叉口附近时,被告人李某某将王某某误当作与其素有矛盾的第三人,使用手中拎包对驾驶员王某某及车内设备进行击打,致使苏AD*****比亚迪轿车的中控显示屏损坏及驾驶座后枕及后排座车顶真皮出现划痕。经鉴定,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5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