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交通运输法规,不仅仅扰乱交通秩序,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严重的甚至会造成死亡。
2020年初,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南京市玄武区紫金东路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小区南门附近右转弯时,与同方向在非机动车道内驾驶电动自行车直行的邹某某相撞,致邹某某受伤。后群众报警,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有自首情节。后邹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另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邹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大量的增加的背后的主要原因是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产生的,不仅仅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造成了一个又一个家庭的破裂。广大群众首先要遵守相关道路法规行驶,另外发生交通事故后,务必保持冷静的头脑,先检查事故情况,然后及时报警,千万不要做出一逃了之的错误行为,要看清交通肇事逃逸的代价,不仅仅对受害者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