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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自导自演“消失的快递” 南京玄武检察官:故意保价伪造丢件,骗取钱财终获刑
2020-04-24 10:36:00  来源: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金某某曾经在一律所担任助理工作,工作期间接触到民事诉讼、合同法等相关知识,发现自己如果在邮寄时保价,并偷偷取走快递,伪造相关证据便能通过民事司法途径获得胜诉判决,进而骗取财物。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间,犯罪嫌疑人金某某多次委托他人或冒用他人名义,从广东东莞等地使用顺丰速运邮寄包裹并选择保价服务,其收到快递后隐匿,谎称未收到,并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起诉顺丰速运有限公司,骗取该公司共计人民币44382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即属于诈骗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金某某本该有大好前途,以所学为所用,劳动创造自己光明的未来,然而一时思想“跑偏”,被短暂的利益诱惑,走上了知法犯法,钻法律漏洞的违法道路。一年间,通过上述方式,反复多次作案,多次将顺丰公司告上法庭,骗取四万余元。

  俗话说: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猎人的眼睛。金某某精心策划的犯罪行为终究被南京警方识破。法律可能存在漏洞,但决不是不法分子用来犯罪的工具。随着全面依法治国逐步深入,绝不让不法分子钻法律的漏洞,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编辑:吴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