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与外号“宝娃”的杨某联系购买毒品。谈好交易后,为了不被发现,他与同伙王某某(女)商定,由她带钱坐高铁到重庆“宝娃”处取回毒品。同月19日凌晨2时许,抵达南京市浦口区某小区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王某某内衣中搜出毒品疑似物白色晶体1袋、红色颗粒1袋,并从其被抓获地点附近地上查获毒品疑似物白色晶体2袋。经鉴定,查扣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分,净重共计130余克。被抓后,王某某尽管一直辩称毒品从一名网上发布贩卖毒品广告的重庆男子处购得,但检察官从数量、交易方式、抓后过程等细节来看,该辩解显然不合常理,背后一定有“鬼”。
经过仔细梳理证据,承办人发现刘某有指使王某某购买毒品的嫌疑,根据证据情况及以往办理毒品案件的经验分析,检察官引导侦查,发现相互印证的几个证据点,证实刘某幕后贩毒事实。经过集体讨论,检察机关下达对刘某进行追捕决定书。最终,刘某以运输毒品罪被批准逮捕。
案件诉至法院后,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近期,二审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该案中,刘某故作迷阵,借助女性同伙的性别优势,心怀侥幸,将他人推在前面,装着与己无关,最终还是逃不过检察官的“火眼”,在铁证面前,任何的狡辩都是徒劳,等待他的将是漫长的铁窗生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犯罪行为千万不能干,躲过“初一”躲不过“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