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张某甲等4人涉嫌诈骗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自201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乙(另案起诉)伙同王某某(在逃)等人,在北京、河北廊坊等多地招揽多组业务员,统一安排食宿,由各组组长负责管理并对业务员统一话术培训。公司及各组长为业务员分发公司统一购买的“流量”(网上各平台收集的贷款人员信息)业务员根据“流量”等信息,择“优质客户”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受害人,后按照公司话术谎称自己为借贷宝、优享金贷款平台等网络借款平台工作人员,以出借大额分期贷款为诱饵,要求受害人提供微信、支付宝近期流水等信息,后业务员虚构信用评价体系,谎称受害人征信分数较低无法申请大额分期贷款,需在公司先借短期小额贷款,按时还款以提高信用分数,分数提高后可办理大额分期贷款,实则此类短期小额贷款即使按时还款也无法提高个人征信。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公司一方面通过借贷宝等平台与被害人签订利率为0的借款合同,另一方面在贷款首期,公司以防止客户逾期、平台要求冻结保证金、预留金等理由扣留借款本金百分之三十的额度,并承诺该额度在后期复贷中返还给被害人,在复贷过程中,公司仍以给客户办理大额分期为诱饵,以冻结保证金、收取息费等理由在每一期的复贷中均扣留本金百分之三十左右的额度,实则该公司无大额分期贷款业务也未曾办理大额分期贷款业务,用此套路真实目的为骗取被害人每期贷款被扣留款项。
苏某某任宏图组组长,张某甲、王某某、吴某某任宏图组组员,其中张某甲系2021年年初加入宏图组;苏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自加入该团伙之日,该团伙共计骗取杨某某等受害人46100元,张某甲自加入该团伙之日,该团伙共计骗取受害人4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