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12日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网络平台开设“**小铺”的网店,网络销售一款名为花素的减肥胶囊,虽明知花素减肥胶囊会造成服用者身体不适仍然继续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7万余元。2021年5月12日,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并查获各类减肥胶囊共计4310粒,其中花素胶囊1358粒,价值人民币7万余元。经鉴定,花素胶囊内含西布曲明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