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1月22日21时59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南京市玄武区蒋王庙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门口附近时,追尾前方同向由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杜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民警在巡逻中发现此事故,现场处理时发现被告人杜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后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9.1mg/100ml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