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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5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提起公诉
2021-01-29 15:54:00  来源: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杨某、张某、魏某、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自2012年7月,张某(另案处理)、白某(另案处理)等人相继成立并实际控制中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国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国盈系”公司。之后,中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设立分公司,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设立分公司。张某招聘黄某(另案处理)等人组建销售团队,在南京德基大厦设立办公地点,以年化收益率8.2%至13.5%左右不等的收益为诱饵,在投资人投资时,以与投资人签订回购协议等方式, 承诺按期还本付息并约定固定收益,违规从事私募基金产品的销售活动。

2015年5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马某先后担任国盈民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2018年4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担任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先后担任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四分公司负责人、一分公司理财经理;2015年10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魏某担任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理财经理;2015年底至2018年8月,被告人刘某担任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理财经理。五名被告人在明知国盈系公司发行私募基金违规的情况下,仍然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帮助国盈系公司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查明,被告人马某吸收10人投资,吸收资金人民币5250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4887.16万元。被告人杨某吸收15人投资,吸收资金人民币4900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4900万元。被告人张某吸收13人投资,吸收资金人民币4780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4678.7万元。被告人魏某吸收11人投资,吸收资金人民币3440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2859.03万元。被告人刘某吸收5人投资,吸收资金人民币2890万元,造成损失人民币2807.65万元。

  编辑:吴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