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于某某、耿某某2人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11月28日至同年12月14日间,犯罪嫌疑人于某某、耿某某共谋,由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出资承租南京市玄武区**大厦**座日租房,容留嫖客与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卖淫收入与卖淫女按约定比例分成。犯罪嫌疑人耿某某负责接嫖客至卖淫女所在日租房,并向卖淫女递送湿纸巾、一次性浴巾等物品。2021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检查时,查获当日犯罪嫌疑人于某某、耿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容留嫖客宋某某与卖淫女刘某某、嫖客周某某与卖淫女刘某某、嫖客张某某与卖淫女秦某某分别以人民币498元、598元、498元进行卖淫嫖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