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魏某某、胡某甲、余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胡某乙、舒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8月至同年11月间,被告人魏某某租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某室为办公场所,先后招募被告人胡某甲、余某某、李某某、胡某乙、舒某某等人为售前,被告人张某某为售后的犯罪团伙。
售前在微信群中添加不特定的被害人为好友,将被害人微信信息发送至工作群中,售后则伪装成客户添加微商为好友,并分次以小量购买胶原蛋白小分子肽的方式,制造产品热销假象,售前则诱骗被害人以做产品代理、升级代理,能够降低拿货价格、赚取更多利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支付代理费。被告人魏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骗取本市玄武区徐某某等9名被害人人民币21万余元。
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自其加入该团伙之日,该团伙共计骗得9名被害人21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舒某某自其加入该团伙之日,该团伙共计骗得8名被害人16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自其加入该团伙之日,该团伙共计骗得7名被害人15万余元;被告人余某某自其加入该团伙之日,该团伙共计骗得5名被害人1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