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11月左右,被告人周某某、李某加入微信群,根据上家指令,通过其个人账户,收取上家的敲诈勒索钱款,同时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按照上家要求将上述钱款予以归集、转移,并按比例收取手续费。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1月18日-19日,黄某(住本市江宁区)被他人敲诈勒索的钱款,其中4500元人民币由被告人周某某接收、转移,10000元人民币由被告人李某接收、转移。
2、2020年11月17日,江某某被他人敲诈勒索的钱款,其中2500元人民币由被告人周某某接收、转移。
3、2020年11月7日,金某某被他人敲诈勒索的钱款,其中14000元人民币由被告人周某某接收、转移,13000元人民币由被告人李某接收、转移。
4、2020年11月22日,宋某某被他人敲诈勒索的钱款,其中39800元人民币由被告人周某某接收、转移。
5、2020年10月30日,廖某某被他人敲诈勒索的钱款,其中13500元人民币由被告人李某接收、转移。
6、2020年11月4日,申某被他人敲诈勒索的钱款,其中19500元人民币由被告人李某接收、转移。
7、2020年11月20日,张某某被他人敲诈勒索的钱款,其中1000元人民币由被告人周某某接收、转移,24000元人民币由被告人李某接收、转移。
8、2020年11月20日,张某被他人敲诈勒索的钱款,其中20000元人民币由被告人李某接收、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