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蒋某某先后九次向吸毒人员赵某某、董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蒋某某先在微信上与赵某某、董某某商谈好购毒事宜并收取毒资,再联系上家购买毒品并由上家以快递的方式寄给赵某某、董某某,其从中赚取差价。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蒋某某以人民币300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向赵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3克。
2.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蒋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65克,获利200元。
3.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蒋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8克,获利100元。
4.2020年7月3日,被告人蒋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8克,获利150元。
5.2020年7月7日,被告人蒋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5克,获利300元。
6.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蒋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5克,获利200元。
7.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蒋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8克,获利100元。
8.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蒋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72克。
9.2020年8月6日,被告人蒋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向董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3克,获利50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