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目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12月20日,被告人董某某为帮助他人转移非法资金,与余某某(未到案)、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同至广东省潮州市**县**文化生态公园,将事先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等地办理的南京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及手机、身份证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资金,被告人董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4000元。其中南京银行卡的犯罪事实已被辽宁省葫芦岛市**县人民法院判决,中信银行卡及建设银行卡两张银行卡的金额共计人民币33414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