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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酒后莫冲动,闹事需担责
2022-04-29 10:59:00  来源: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2月26日3时许,犯罪嫌疑人马某、许某某、刘某等人在北极西村30号有鱼饭店内吃宵夜时,因发出声音较大,马某同另一桌的王某、李某甲、李某乙发生口角,由李某甲向马某方扔啤酒瓶后,马某、许某某、刘某同李某甲、李某乙、王某、陈某双方互殴并持酒瓶、椅子斗殴,造成许某某、李某甲、周某、马某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甲、周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目前,李某甲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大家,在聚会时要控制酒量,并注意酒后行为的自控,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避免一时冲动酿成大错。

  编辑:吴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