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陶某、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3月18日,被告人陶某、蔡某某共谋窃取被害人邓某某的手机,在本市玄武区某宾馆某房间内,由被告人陶某窃取被害人邓某某苹果11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67元)、手机壳内现金人民币30元,后二人将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蔡某某分得人民币700元。另查明,被告人陶某在窃取被害人邓某某手机后,使用被害人手机在超市消费人民币22元,并通过转账方式将人民币2190元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