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5月1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本市玄武区九华山隧道处追尾他人车辆,民警处理时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后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汪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7.4mg/100ml血。
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5月1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本市玄武区九华山隧道处追尾他人车辆,民警处理时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后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被告人汪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7.4mg/100ml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