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6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南京市玄武区同仁西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珠江路路口左转弯时,撞到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倒地。后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1年6月20日死亡。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认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路口左转弯时严重疏于观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王某某通过路口时未走人行横道,是导致事故发生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