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4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杨某乙,沿本市玄武区太平门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025步道灯附近时,车辆失控撞到路边树木等物体,造成杨某乙受伤及树木、车辆等损坏。事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将杨某乙送至医院,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医院等候,在医院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50.2 mg/100ml血;被害人杨某乙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南京**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江宁分公司认定,该小型轿车已无修复价值,按报废鉴定损失金额为人民币4.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