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M某某、N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12月23日,吸毒人员“小青”与被告人N某某通过微信商定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毒品大麻5克。后N某某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向其上家购买5克大麻,其在湖北省洪山区某小区马路边将大麻交于“小青”的下家张某某(另案处理),获利人民币150元。张某某通过快递将大麻邮寄至江苏省南京市,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大麻净重4.53克,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2021年3月下旬,吸毒人员“小青”与被告人N某某通过微信商定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毒品大麻10克,后N某某与被告人M某某商定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购买10克大麻并采取快递的方式寄至江苏省南京市,M某某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从其上家FATTAH SALEH ABDULHAK处购买了大麻,并从中扣留部分作为好处。后被告人M某某通过快递将大麻邮寄至江苏省南京市,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包裹内的大麻净重8.36克,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从M某某住处扣押到的大麻净重1.73克,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2021年4月20日,被告人N某某、M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M某某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