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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1名涉嫌组织卖淫被告人提起公诉
2021-11-25 10:35:00  来源: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董某乙、王某甲(均已判刑)经预谋,于2018年5月10日由董某乙与杨某甲(另案处理)签订协议书,自2018年5月开始承包经营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号**酒店二楼的**桑拿会所,并招募多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卖淫女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其中,董某乙、王某甲为该卖淫场所总经营负责人,负责场所的整体租赁、经营及发放工资等;王某乙(已判刑)负责协助王某甲管理场所经营、望风、代发工资,并以本人身份办理银行卡、POS机提供给场所用以收取嫖资;孙某某(已判刑)任店长,负责望风、组织工作人员抵抗公安机关检查的培训、考试、管理场所内的服务员;被告人董某甲负责招聘、管理卖淫女并给卖淫女发放工资,晏某某(已判刑)协助其进行管理;蒋某某(已判刑)负责沟通协调和安全工作;侯某某(已判刑)负责每日向杨某甲汇报场所当天经营业绩;陶某某、罗某某、王某丙(均已判刑)系服务员领班,负责管理普通服务员、管理卖淫嫖娼区域的卫生打扫工作、看守暗门、望风;阚某甲、张某某、阚某乙、邓某某、邱某某、戴某某(均已判刑)系前台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场所卖淫嫖娼业绩明细、电话提示卖淫嫖娼时间、代收嫖资,并将每日的经营明细进行汇总;刘某某、郭某甲、郭某乙、杨某乙、谢某某、杨某丙(均已判刑)系该场所的营销人员,负责通过微信群发布招嫖信息、招揽、接待嫖客,并从中收取提成。经查证,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该场所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卖淫女11人,非法所得达人民币1240余万元。

  编辑:吴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