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12月2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沿北京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太平北路路口,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左转弯行驶至路口南侧人行横道中间附近时,遇行人王某某沿路口南侧人行横道由东向西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进入路口,在人行横道上停留等待放行信号后继续行走,且遇停止信号后未作停留继续行走至此。李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严重疏于观察,撞到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受伤、大型普通客车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将王某某送至医院,后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