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于某某在南京市玄武区颂福楼(后宰门店)停车场,利用代驾之际,听到被害人李某某醉酒后报出银行卡密码,随即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车内的一张中国银行储蓄卡和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后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中国银行储蓄卡内现金人民币20000元(手续费损失人民币14.4元)。
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于某某在南京市玄武区颂福楼(后宰门店)停车场,利用代驾之际,听到被害人李某某醉酒后报出银行卡密码,随即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车内的一张中国银行储蓄卡和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后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中国银行储蓄卡内现金人民币20000元(手续费损失人民币1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