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涉嫌诈骗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 年6 月以来,被告人何某甲为非法获利,与上家共谋通过虚构提供性服务的方式骗取他人交纳定金、保证金等费用。通过微信收取被害人交纳的费用,后由何某甲与上家分赃。被告人何某乙9月底明知何某甲诈骗仍然提供手机,银行卡,以及帮助点击收款,与上家联系。
现查明,2020 年9月以来,被告人何某甲伙同被告人何某乙用上述方式骗取南京市玄武区被害人王某人民币3099.95元,骗取周某某500元,骗取刘某某2100元,骗取李某某1400元,骗取李甲2500元,骗取李乙1849元,骗取钟某某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