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12月29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在本市玄武区长江后街的海伦司小酒吧附近,趁被害人叶某某与他人纠纷之际,窃取叶某某掉落在身旁的iPhone11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850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600元。2021年1月1日凌晨0时许,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在本市玄武区长江后街2号附近的路边,趁被害人王某某醉酒坐在路边,扒窃王某某的iPhone12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919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