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0年7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本市玄武区明陵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刮擦到路边石头。后被告人赵某继续驾车行驶至本市秦淮区紫丹路天安数码城北门停车场时,撞到停车位后的水泥护栏。经群众报警,被告人赵某被民警抓获,后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赵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9mg/100ml血。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