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4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苏A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玄武大道被查获。经鉴定吴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8.8mg/100ml。
被告人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4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苏A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玄武大道被查获。经鉴定吴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8.8mg/100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