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4月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钱某某私自进入本市玄武区某洗衣店内,窃得被害人何某某店内的现金人民币600余元。
同年5月2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钱某某在本市栖霞区某宿舍附近的路边,私自进入被害人韩某某的汽车,窃取车内的现金人民币50元及香烟十二包(价值共计人民币598元)。
同年6月26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人钱某某在本市栖霞区合班村附近的路边,私自进入被害人刘某某的汽车实施盗窃。
同年7月28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钱某某在本市玄武区月苑附近的路边,砸破被害人张某某的汽车车窗,私自进入车内,窃取车内的现金人民币7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