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李某甲、肖某某、刘某乙、王某乙涉嫌诈骗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6月,王某丙、靳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收购陕西**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靳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健为公司股东。公司招募被告人刘某乙、肖某某等人为市场部业务经理,招募被告人刘某甲等人为市场部业务主管,招募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等人为市场部业务员,以拼多多店铺代运营为幌子对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按照约定分成。2021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在**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学习期间担任该公司市场部业务主管。
公司分为市场部和运营部。市场部业务员将自己包装成兼职拼多多网店的成功年轻女性,通过微信、陌陌、soul、树洞等交友软件,发布网店成功代运营,无需上班月入万余元,吃喝玩乐等动态进行引流,诱骗他人咨询。被害人添加微信后,业务员按照话术模板,虚构仅需缴纳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800元、25800元、39800元等不等的代运营费即可轻易获取高额利润的事实,承诺代运营期限一年,期满若未能保本盈利,退还差价。业务员将事先准备的虚假运营截图发送给被害人,营造开设网店能够赚钱的假象,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害人与业务经理或主管签订拼多多店铺委托运营技术服务合同,缴纳定金。
运营部在拼多多网页代被害人注册店铺、上架商品,被害人缴纳尾款后,运营部在店铺刷单,以缴纳货款为由对被害人逼单,待被害人不能按约缴纳货款后,公司以被害人违反合同约定,单方终止服务合同,骗取被害人运营费。
任职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唐某某等6名被害人10万余元;被告人刘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李某乙等5名被害人9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徐某某等8名被害人22万余元;被告人肖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陈某某等12名被害人21万余元;被告人王某乙以上述方式骗取黄某某等14名被害人27万余元;被告人刘某乙以上述方式骗取杨某某等13名被害人1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