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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7名涉嫌诈骗罪被告人提起公诉
2023-11-27 16:33:00  来源: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屈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吕某某、韦某某、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6月,王某乙、靳某某、马某甲(均另案处理)收购陕西**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靳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甲为公司股东。公司招募被告人王某甲、冯某某、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市场部业务经理,招募被告人屈某某、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市场部业务主管,招募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吕某某、韦某某等人为市场部业务员,以拼多多店铺代运营为幌子对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按照约定分成。

  公司分为市场部和运营部。市场部业务员将自己包装成兼职拼多多网店的成功年轻女性,通过微信、陌陌、soul、树洞等交友软件,发布网店成功代运营,无需上班月入万余元,吃喝玩乐等动态进行引流,引诱他人咨询。被害人添加微信后,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吕某某、韦某某等业务员按照话术模板,虚构仅需缴纳15800元、25800元、39800元等不等的代运营费即可轻易获取高额利润的事实,承诺代运营期限一年,期满若未能盈利保本,退还差价。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杨某某、吕某某、韦某某等业务员将事先准备的虚假运营截图发送给被害人,营造开设网店能够赚钱的假象,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害人与业务经理或主管签订拼多多店铺委托运营技术服务合同,缴纳定金。

  运营部在拼多多网页代被害人注册店铺、上架商品,被害人缴纳尾款后,运营部在店铺刷单,以缴纳货款为由对被害人逼单,待被害人不能按约缴纳货款后,公司以被害人违反合同约定,单方终止服务合同,骗取被害人运营费。

  任职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唐某某等39名被害人61万余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案发后公司已退还被害人3633元;被告人屈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马某乙等35名被害人55万余元;被告人赵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李某甲等29名被害人30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熊某某等10名被害人17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张某乙等13名被害人15万余元;被告人吕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沈某某等6名被害人9万余元;被告人韦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李某乙等3名被害人5万余元。

  编辑:吴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