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9月,冯某某、李某乙、胡某某(均已起诉)共同成立陕西**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募被告人李某甲及张某某、廖某某(均已起诉)等人,以拼多多店铺代运营为幌子对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公司分为市场部和运营部。市场部业务员将自己包装成兼职拼多多网店的成功年轻女性,通过微信、陌陌、soul、树洞等交友软件,发布网店成功代运营,无需上班月入万余元,吃喝玩乐等动态进行引流,虚构仅需缴纳15800元、25800元等不等的代运营费即可轻易获取高额利润的事实。业务员将事先准备的虚假运营截图发送给被害人,营造开设网店能够赚钱的假象,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害人与业务经理或主管签订拼多多店铺委托运营技术服务合同,缴纳定金。运营部在拼多多网页代被害人注册店铺、上架商品,被害人缴纳尾款后,运营部在店铺刷单,以缴纳货款为由对被害人逼单,待被害人不能按约缴纳货款后,公司以被害人违反合同约定,单方终止服务合同,骗取被害人运营费。
2021年10月底,被告人李某甲入职担任**公司业务员,后于同年12月担任**公司业务主管直至2022年3月。经查,被告人李某甲以上述方式共计诈骗吴某某等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67200元。案发后**公司已退还部分被害人人民币99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