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冯某某、李某甲、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日前已由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援助律师意见。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0年6月,王某某、靳某某、马某某(均另案处理)收购陕西某甲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靳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某某为公司股东。公司招募被告人冯某某、李某甲、胡某某等人为市场部业务员,以拼多多店铺代运营为幌子对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按照约定分成。2020年11月,王某某成立青海某乙有限公司作为分部,同样从事以拼多多店铺代运营为幌子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某甲公司分为市场部和运营部。市场部业务员将自己包装成兼职拼多多网店的成功年轻女性,通过微信、陌陌、soul、树洞等交友软件,发布网店成功代运营,无需上班月入万余元,吃喝玩乐等动态进行引流,引诱他人咨询。被害人添加微信后,被告人冯某某、李某甲、胡某某等人按照话术模板,虚构仅需缴纳15800元、25800元、39800元等不等的代运营费即可轻易获取高额利润的事实,承诺代运营期限一年,期满若未能盈利保本,退还差价。被告人冯某某、李某甲、胡某某等人将事先准备的虚假运营截图发送给被害人,营造开设网店能够赚钱的假象,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害人与业务经理或主管签订拼多多店铺委托运营技术服务合同,缴纳定金。运营部在拼多多网页代被害人注册店铺、上架商品,被害人缴纳尾款后,运营部在店铺刷单,以缴纳货款为由对被害人逼单,待被害人不能按约缴纳货款后,公司以被害人违反合同约定,单方终止服务合同,骗取被害人运营费。
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3月加入某甲公司,先后担任该公司市场部业务员、业务主管、青海某乙有限公司经理,2021年7月离职;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9月加入某甲公司,先后担任该公司市场部业务员、业务主管,2021年8月离职。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10月加入某甲公司,先后担任该公司、青海某乙有限公司市场部业务员,2021年2月左右离职。任职期间,被告人冯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杨某某等被害人105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陈某甲等被害人人民币154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29816元;被告人胡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陈某乙等被害人4万余元。
2021年9月,被告人冯某某、李某甲、胡某某共同成立陕西某丙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招募业务员张某某、李某乙、廖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采取与某甲公司同样的诈骗方式,以拼多多店铺代运营为幌子对外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被告人冯某某主要负责与被害人联系开店事宜并且收取客户缴纳的代运营服务费,被告人李某甲主要负责对新入职员工进行业务培训,被告人胡某某主要负责店铺的运营管理,给客户注册店铺以及对店铺进行刷单虚增店铺的销量。三被告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自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公司运营期间,三被告人以上述方式共骗取张某某等被害人85万余元,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21525元。